严守档案真实底线 明晰档案造假纪法责任

2026-10-27

档案是历史的原始真实记录,干部人事档案是教育培养、选拔任用、管理监督干部和评鉴人才的重要基础,是党的重要执政资源,也是维护个人合法权益、支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依据。档案的真实性,是档案工作的生命线。按照相关法规制度要求,篡改、伪造档案属于违规违法行为,需要承担相应责任。

为帮助大家厘清相关规定,下面从党纪、政务法律、档案法规等层面梳理相关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对适用对象作出界定,涵盖公务员、参公管理人员、国企管理人员、公办科教文卫体单位管理人员、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从事管理的人员等依法履行公职、行使公权力的人员。其中明确,公职人员篡改、伪造本人档案资料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严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

在党纪规定方面,《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区分了不如实填报个人档案资料和篡改、伪造个人档案资料两种情形。不如实填报个人档案资料,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篡改、伪造个人档案资料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二者处置尺度有所区分,体现对无意疏漏与主观故意造假的差异化处置。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适用范围更广,不限于公职人员群体。法规明确禁止篡改、损毁、伪造档案。发生相关违法行为,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利用档案馆档案实施上述违法行为的,档案主管部门可给予警告,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条例》也对干部人事档案管理作出刚性约束,严禁篡改、伪造档案,规范档案收集、保管、转递全流程管理。相关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档案管理各环节工作人员承担着审核把关职责。在材料接收环节,应当核验材料印章、时间逻辑、内容信息,对存疑材料及时核实处置;在整理保管环节,留意材料涂改、信息冲突等异常情况,按规定上报留痕;在转递环节,严格落实干部人事档案转递、回执管理等制度,闭环管控档案流转,防范档案脱离监管风险。档案管理人员若发现问题不报告、不处置,属于履职不到位。

档案工作重在守真。档案真实是档案发挥凭证作用的前提。全体公职人员应当自觉树立规矩意识,如实填报个人档案信息,自觉维护档案严肃性。档案从业人员要立足岗位,落实审核把关责任,筑牢档案质量防线,保障档案真实、完整、可靠,更好发挥档案服务治理、服务发展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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