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则
为进一步规范电子档案移交、接收业务流程,保障电子档案真实、完整、可用、安全,依据国家档案法律法规及相关行业标准,制定本规程。本规程适用于各级机关、企事业单位向国家档案馆移交电子档案,也适用于单位内部各业务部门向本单位档案管理部门开展的电子档案移交接收工作。电子档案移交接收全流程应当严格执行四性检测要求,做到业务全程留痕、风险安全可控,保障电子档案移交完成后可实现长期保存与正常提供利用。
二、移交前准备
移交单位应当提前完成电子档案的整理、著录与价值鉴定工作,确保电子档案配套元数据齐全完备,完整采集文件题名、形成时间、责任主体、文件格式、存储路径等关键元数据项。电子文件应当优先选用 OFD、PDFA 等满足档案长期保存要求的版式文件格式。正式移交前必须完成电子档案真实性、完整性、可用性、安全性检测,针对检测发现的缺陷问题逐项完成整改,严禁将存在质量缺陷的电子档案提交移交。同步编制电子档案移交清册,清晰列明档案总数量、文件题名清单、存储载体信息、元数据说明、四性检测报告等内容,作为双方交接核对的重要依据。
三、移交实施
电子档案移交可采用在线系统移交、离线载体移交两种方式。在线移交依托电子档案管理系统安全接口,完成电子档案数据包、元数据包的安全传输。采取离线载体移交的,应当选用合规可靠的存储介质,移交前完成病毒查杀与加密防护处理。移交数据包附加数据校验值,便于接收方开展数据一致性校验。移交过程中,移交与接收双方共同核对档案数量、元数据信息、文件可读状态,对核对全过程进行书面记录。
四、接收检验
接收方收到电子档案后,应当在规定工作时限内完成全部检验工作。开展清点核查,对照移交清册核对档案实际总量;开展四性复检,排查档案篡改、内容缺失、文件无法读取、病毒感染等风险;开展格式与元数据规范性审查。全部项目检验合格,双方共同签署电子档案移交接收凭证;检验发现不符合要求的,出具书面整改意见,将档案退回移交单位整改完善后,重新启动移交程序。
五、入库与后续管理
经检验合格的电子档案,由接收方导入电子档案管理系统,办理正式入库登记手续,落实备份策略,建立异地备份机制。移交清册、检测报告、移交接收凭证等业务材料一并归档保管。档案入库之后,档案管理人员定期开展库内巡检,持续监测电子档案可读状态,及时处置格式老化、存储介质故障等各类风险隐患。
六、安全与责任
移交接收全流程落实信息安全防护措施,涉密电子档案严禁经由公共互联网传输,严格按照涉密载体管理有关规定单独流转管理。移交单位对移交前电子档案的真实、完整承担主体责任;接收单位对档案入库之后的保存、安全与利用管理负责。移交接收业务形成的各类台账资料应当永久保存,实现每一份电子档案移交业务可追溯、可核查。